泉源网

基督徒如何看待离婚(一)

[ 11699 查看 / 0 回复 ]

艳华


引 言


对于今天的年轻人来说,婚姻是一个热门话题。大家对婚姻有美好的憧憬,盼望进入甜蜜的婚姻生活。最近《洛杉矶时报》针对两千多名美国成人做了一项调查,对于“人生的主要目标”这个问题,绝大多数的答案是:“婚姻幸福”。[1]
婚姻能带给人快乐,但也有很高的失败率。婚姻对于某些人来说,是爱情的归宿;但是对某些人来说,却是爱情的坟墓。

在图书馆可以看到许多关于婚姻方面的书,包括婚前、婚姻期间、婚姻危机及重建……现在的婚姻再不如以往了,破裂的婚姻越来越多。婚姻破裂不止是影响两个人的身体、心灵、情绪的问题,也给孩子的成长笼罩上一层抹不去的阴影,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。

神创造婚姻是为了使人相伴而居。正如约翰.弥尔顿所言:“孤独是上帝眼中第一件不好的事情。”对人的身体不好,因为没有人相伴;对感情不好,因为没有人与之分担,也没有彼此交流的对象……神赐婚姻于人间,但是很多人失去了这个机会。不但没有饱尝婚姻的甜蜜,反而承载婚姻破裂所带来的痛苦。[2]

离婚很可能是人类最痛苦的一种经历。离婚者所感受的孤独、无助、希望的幻灭、对自尊心的打击、对命运的无奈与悲愤、对前途的恐惧与彷徨,是局外人无法体会的。基督徒该如何看待离婚?下面从圣经的角度、神学的角度、社会的角度、教会的角度来讨论。[3]




第一章:从圣经的角度看离婚


一、从旧约看离婚[4]

1在以色列前期:以色列人的婚姻观颇受邻近米所波大米文化的影响,一方面看婚姻是神所设立的,另一方面看婚姻是出于父母的安排、是一生之久的、妻子要对丈夫忠贞、犯奸淫的会被处死,而离婚是少见的。

2以色列时期:在有些情况下,离婚的申请也获批准,如:叛教、性无能、拒绝同居,或对方患上不可治愈的精神病。他们反对离婚,是本于旧约圣经的要求(申24:1-4)。除了奸淫外,以色列人也可用宗教理由申请离异(拉10:3、44);无后是离婚或纳妾的常见理由(玛2:15)。现代犹太人仍然坚持婚姻是一生之久,以色列国之外的拉比法庭则相信,社会的民事法是要遵守的;若有以色列人要求拉比法庭批准他们离异,就必须先得到民事法庭的批准,他们才会批准。不管时代怎样接纳离婚,以色列人仍然认为离婚是人间悲剧,一个不义的离婚就算为民事法批准,仍然是违背神的旨意。

希伯来文“离婚”,意思是砍树或砍头,表示离婚其实是一种“截肢术”,无论谁对谁错,离婚都会造成双方的伤害。所以旧约社会只是容忍离婚,却从不鼓励。

但是在旧约圣经中也有特例:以色列被掳归回后,仍效法迦南地的国民,与他们的女子通婚,以斯拉在神殿前认罪、众民也都痛哭。他们与神立约,休掉所娶的外邦女子,并且离弃她们所生的。(拉10:1-17)我们不能否认他们以诡诈对待前妻,是为了与外邦女子结婚。所以,耶和华说:“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憎恶的。”他们对神不忠,因为我们不敢肯定他们娶了外邦女子为妻,就不会随从她们去敬拜她们的神;对人也不贞,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婚姻之约,离弃前妻。(玛2:10-16)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,他们必须离弃所娶的外邦女子,重建与神的关系和美满的婚姻。但是我们不能将此教导用在新约,以为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夫妻必须要离婚。



二、从新约看离婚

    新约的离婚观融合了旧约的传统,和罗马的民事法。罗马人在法律平等的原则下,容许男人与女人以均等地位和权利,提出离婚的要求。在耶稣时代,男女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,他们只要预备一纸法律的休书,申明离异的理由,待法庭批准,便可离去。

太19:3
中提到法利赛人试探耶稣,人无论什么缘故是否都可以休妻。当时的背景是昔日犹太人看通奸(奸淫)是一件严重的罪行,应处以死刑。但在罗马的法律之下少有执行,相信耶稣时代的法庭更没有这样做,所以才引起法利赛人用淫妇来问难耶稣一幕(约8:1-9),他们以离婚作为一种惩罚,故此他们极可能对犯通奸罪的人执行强迫的离婚。

太19:7又提到法利赛人问耶稣,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,就可以休她。当时很多作妻子的或作丈夫的做了不合理的事情,令配偶无法忍受。他们的观点一方面是婚姻在神眼中已是合法的,不能随意离异;但另一方面是他们又忍受不来,怎么办呢?摩西看见犹太人心硬,不尊重婚姻,所以容许他们在不能容忍的情况下离婚;但他仍要告知他们,神的心意不是这样的。在屡劝无效之下,最终他采用了一种方法,就是他们如果能提出配偶作了些不合理及无法忍受的事,决定从今以后再不可能在一起,如真的到了如此地步,才可以写休书,以证明从此大家分开,而不能随随便便的把妻子当作货物般看待。如果写了休书,有什么后果是咎由自取,以后纵使有伤痛、创伤,也要自己承担;纵使后来后悔想与妻子复合也不能,目的是要证明妇女也是有神形象的人,因此我们要尊重婚姻。离婚是不好的,但如果百姓坚持要这样做,他们便要承担伤痛。当人们问耶稣关于休妻一事的见解时,耶稣回答道:摩西准许人们离婚是因为他们实在是固执己见、顽梗不化。上帝起初造人时,并没有叫夫妻分离的意思。所以上帝配合的,人不可分开。[5]

耶稣以神在创造时显出的心意,来阐释婚姻的原意(太19:4);婚姻反映出神创造的模式和神与人立约的模式,是永恒的和不应破坏的;耶稣指出离婚是错的,耶稣没有说不可以离婚,他只是说离婚是错的,这是原则。所以耶稣的意思是指婚姻是一个圣约,人不可分开;离婚是破坏圣约的关系,是罪,也是破坏盟约的淫行。[6]

罗7:1-2 “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……”婚姻是一生之久的,直有死才能把两人分开。但是保罗同样正视现实生活有离婚的可能,甚至有人不能忍受配偶信耶稣而要求离开的(林前7:15)。“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,就由他离去吧!……你这作妻子的,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?你这作丈夫的,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?”但这必须由不信主的人先提出来;保罗要求信徒积极地带领不信主的配偶信主。[7]

小结:从神对婚姻的要求而言,离婚是不容许和不鼓励的,因为婚姻的关系及其承诺的盟约是一生一世的,不能解除。即使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也是一样,圣经仍以不离婚为基本原则。假如人选择离婚,人便是破坏了神设立婚姻的原意、神对人的计划,也失去了神在婚姻里对人的祝福。因此,神绝不喜欢人离婚。[8]


第二章:从神学的角度看离婚——神学家的观点


一、可离婚论

1.耶稣认为对方犯奸淫,无辜的一方可提出离婚。

根据太19:9“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……”当时的背景是罗马人在法律平等的原则下,容许男人与女人以均等地位和权利,提出离婚的要求。昔日对妻子具有“无上夫权”的婚姻,在耶稣时代已经名存实亡;在那时男女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,只要预备一纸法律的休书,申明离异的理由,待法庭批准,便可离去。法利赛人以离婚作为对奸淫的一种惩罚,他们极可能对犯奸淫的人执行强迫的离婚。耶稣不像希利学派的人轻视婚姻,认为丈夫从移情别恋到她煮的菜不可口,都可以构成休妻的理由。耶稣指出摩西并没有命令人离婚,而是容许人在不能容忍的情况下离婚。[1]

耶稣指出摩西吩咐给妻子休书,就可以休她。是根据申24:1-4的经文,摩西说人若“不喜悦她”或发现妻子有“不合理的事”就可以离婚。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接纳希利学派的看法,认为“不合理的事”包括烹调食物不当或打破碗碟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。我们不能接纳这样的观点,若不然神就成为鼓吹离婚者,与神设立婚姻的原意相违背。法利赛人认为摩西容许人只要写休书就可以离婚,耶稣反对因某些琐事而离婚的论点。耶稣重申只有淫乱的缘故,人才可以离婚。他将离婚的理据收紧,为要适用于当时的希罗文化背景,避免昔日的男人随意休妻,把女人看成是男人的附属品。凡无故离婚者,这等人没有再婚的特权,只有无辜者才有权离婚后再婚。[2]

2.婚姻中包括忠诚、爱、守约的心。如果一方放弃,婚姻已失去必要之元素,婚姻便可解散。

婚姻是一生之久的,直到死才能使两人分开。在现实的生活中,不信的一方若不能容忍配偶信主而离开,也只有容忍他/她离去。在不信的人婚姻中,如果一方放弃,他们的婚姻就可解散。当夫妻没有忠诚和爱,也不守约,需要不信的人提出,信的一方不要先提出来,因为无论如何神是不喜悦基督徒离婚的。[3]

如果婚姻牵涉到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(如一方对另一方长期不忠)或者是生命的威胁(出现严重的虐待现象),这样的情况无论出现在信徒身上或者非信徒身上,都是可以离婚的。如果两个人(包括信徒与非信徒,信徒与信徒)结婚后,拒绝闺房之乐,又或者是性无能的。无辜的一方是可以要求离婚与再婚的,因为两个人还未进入真正的夫妻关系。假如无辜的一方使用“故意离弃”去要求离婚,也是合理的,并且可以再婚。[4]



二、不可离婚论

1婚姻只有美满与破碎之分,神有时也用失败的婚姻来赐福给人。

神的心意是让夫妻有美满的婚姻生活,但是因人本性中的东西导致完美的婚姻有了破口。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,正确地面对婚姻中的问题,找到沟通的方法,同样可以使危机变转机。婚姻破裂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,并且会使一部分人在离婚中倒下去,自暴自弃,以心碎为借口,拒绝再站起来为自己的生命负责,也没信心为以后的幸福努力,所以离婚不是智慧之举。如果将失败的婚姻带到神的面前,同样也会得到神的祝福。如:夫妻关系面临危机的时候,得到牧师的辅导,重建后的婚姻比以前更加美满。一方(不信的)若做了亏负另一方(信的)的事,信的一方愿意以神的爱去接纳他/她,帮助他/她离开罪恶,他/她的爱也可能会感化不信的配偶回到神的面前。

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因意外或疾病的缘故而丧失性能力,未能履行夫妇共同生活所应该有的权利和职责,就不能离婚。因为他/她们在婚礼上曾经彼此承诺“无论疾病或健康……”他/她们不能违背盟约。[5]

如果一方因意外而成为植物人,另一方应该尽最大的力量服侍他/她。他/她也可选择再婚,最好在婚后继续帮助那位植物人配偶,不要遗弃他/她。但是如果这位植物人有专门人员照顾,交给他们照顾也是比较好的。

2神不许离婚,人应顺服。

耶稣重释摩西的离婚法,指出摩西并没有命令人去离婚,只是容许人在不能容忍的情况下离婚。即摩西的律法只是在罪恶世界下的一种权宜之法,是一种不得已的出路。婚姻的原则是二人成为一体,主耶稣也说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开。如果两人都是信徒,对方犯了奸淫,只要他/她愿意悔改,就要给他机会;他/她若真悔改了,就要接纳他/她。无辜的一方若是基督徒,而另一方不是,也要如此行。离婚在法律上虽然解除了婚约,但是在神面前婚约仍然存在,因为只有一方死了,婚姻关系才解除。离婚与再婚只能是最后一个选择,而不是一项命令。信徒的婚姻若出现问题,双方应该寻求宽恕与复合,只有一切方法都失败时,才考虑最后的选择——离婚。[6]

神的心愿是不许人离婚,人应该顺服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。但我们也需要考虑处境问题,不能让人在无法生活的婚姻中受煎熬。有一位姊妹对一位牧师说,她实在无法忍受她的丈夫。他们育有两名儿子,大儿子只有五岁,小儿子未足两岁,而她的丈夫竟与一泰国籍女学生发生关系,后来那女子有了身孕,她的丈夫便把那女子接回家一起生活。不足半年,又再与一越南籍女学生发生关系,后来那女子又有了身孕,作丈夫的竟又把她接回家,并坚持家中有三间房间,每人拥有一间便没有问题了。作妻子的完全不能干涉丈夫的做法,在争论时甚至遭丈夫打,而两名儿子则常在他们争吵下生活。她觉得在精神、肉体的折磨下,根本不能忍受下去。后来牧师直接致电与她的丈夫倾谈,告诉他犯了严重的罪行,想不到他竟然责骂并恐吓牧师和师母。像这样的情况,尽量挽回,寻求和睦及饶恕,但是情况仍然没有好转。这位妻子受着忍无可忍的折磨,她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。因为她的丈夫败坏的无可救药,继续不断犯奸淫,死性不改,并且直接影响她身、心、灵的健康及子女的时候,离婚可能是一个解决方法。[7]

小结:可离婚论和不可离婚论都不能一概而论,需要明白事情发生的处境,才能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,什么情况下不可以。神不喜悦人离婚,这是一个原则。同时我们也不能避免人性的软弱,所带给婚姻中的人的痛苦。在有些情况下,离婚是最后的一个选择。


[1]文牧:《当代伦理学讲义》,电子版。


[2]方镇明:《情理相依》,(香港:浸信会出版社,2003),页139-141。


[3]文牧:《当代伦理学讲义》,电子版。


[4]方镇明:《情理相依》,(香港:浸信会出版社,2003),页149-150。


[5]同上,页150。


[6]方镇明:《情理相依》,(香港:浸信会出版社,2003),页144,149。


[7]苏颖智:《家是爱之窝》,电子版。


[1]尼尔.克拉克.华伦:《非常选择》,(新华出版社,2002),页1。


[2]诺曼.莱特:《幸福婚姻圣经》,(九州出版社,2004),页9-10。


[3]黄维仁:《窗外依然有蓝天》,(中国轻工业出版社,2002),页4。


[4]文牧:《当代伦理学讲义》,电子版。


[5]苏颖智:《家是爱之窝》,电子版。


[6]文牧:《当代伦理学讲义》,电子版。


[7]同上,电子版。


[8]方镇明:《情理相依》,(香港:浸信会出版社,2003),页134。



来源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基督新报




最后编辑quanyuan 最后编辑于 2009-12-09 21:49:42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