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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的决定---为美国高等法院禁止“局部出生式流产”喝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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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tin H. Koestler


翻译燕如




当人类的精子与卵子结合,一个新的、截然不同的生命便开始存活,无论生物学、伦理学还是神学的概念,都不容争辩地标志着一个新人生命的开始。现代胚胎学已彻底推翻了伊斯特.海克尔伪造的概念,即所谓的“人类晶胚首先要经历他们假想的进化的先辈”(摘要重述)。英语用不同的词汇来描述这个截然不同的新生命的发展过程,从上述新生命开始的一瞬间起:人类胚胎、胎儿、婴儿、学步的娃娃、儿童、少年、青少年、年轻人、中年人、年长的公民。至少在理论上,《独立宣言》保证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力。如今我们社会要面对的质疑是:在这个连续的人类生命的哪一个点上,我们可以允许别人终止一个人的生命?为了什么原因,我们可以允许终止一个人的生命?我们可以允许谁来做这个决定?





1973年起,我们国家便给了母亲和医生这种不受限制的、天大的权力去杀死母亲子宫内的人类生命,尽管这些脆弱的生命没有犯任何罪,却承受了死刑的处罚。如果一个人蓄意杀死另一个人,无论是在连续的人类生命的哪一个点上,我们都应当称之为谋杀。允许母亲谋杀她未出生的婴儿,这种事为何会在我们的社会畅行无阻?是怎样的一种思想,证明为着实验去谋杀人类胚胎是正确的呢?


我为高等法院新近的决定喝彩!---禁止 局部出生式流产!这是我们社会回归文明迈出的可喜的一步!


背景介绍:1973年美国高等法院做出决定允许母亲在孕期的任何阶段实施流产。依照推测,实施流产只是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,但此决定却允许一位母亲流掉她的孩子,仅仅因为留住孩子会给她带来悲哀,或者妨碍她从事喜欢做的事情,实际上就是为着任何理由都可以流产。从那时起,美国超过五千万的胎儿被扼杀。


    医生被允许在母亲孕期的任何阶段扼杀未来的婴儿。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,胎儿太大了,无法用简单的办法将其做掉,医生就先将胎儿的腿和身体拉出母体,头太大出不来,于是就在胎儿的头上打洞,吸出其脑髓,头变小了就能出来了。这个可怕的过程被称为“局部出生式流产”。

美国的某些州认识到这个过程是极为残忍的,想要禁止此种流产,这种意愿达致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新近做出决定,凡希望禁止“局部出生式流产”的各州均可颁布禁令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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